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公益性宣传和舆论

监督。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