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