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区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相协调。具体生态补偿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