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职、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保护机制。

市人民政府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和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水行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做好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