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计划没有编制,或者在编制中弄虚作假的;(二)擅自变更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计划的;(三)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