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物种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