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五章 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权限依法公开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