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对已退化或者遭到破坏的具有代表性和重要经济、社会价值以及本省特有的生态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制定修复方案,进行治理和恢复。修复方案应当包括治理和恢复的内容、方式、期限,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封闭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