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已退化或者遭到破坏的具有代表性和重要经济、社会价值以及本省特有的生态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制定修复方案,进行治理和恢复。

修复方案应当包括治理和恢复的内容、方式、期限,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封闭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