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损害者担责、保护者得到补偿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