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纳入职能职责,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与基础设施建设,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前款所称相关自然保护地包括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区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