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物物种名录、生物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生物物种名录、生物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应当根据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情况适时更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