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规划时,应当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或者计划衔接,分析、预测、评估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少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