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擅自占用耕地造地费和闲置费,责令退回,对单位可处以非法占用额三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依法论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