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