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截留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