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