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二)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新产业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