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