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住宅小区内驾驶人停放机动车时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驾驶人停放机动车时占用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驾驶人停放机动车时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的,由消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