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反馈结果,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