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十二条有效在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屋顶、平台、走廊等空间,不得进行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浇灌、清理等活动。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