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二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