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九条已修改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年度履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交个人年度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