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社会活动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身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