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立法、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在活动中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