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