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