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