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并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