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宣传封建迷信、邪教、暴力、色情等非法内容,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