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二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设立家庭教育专栏、专题,开展公益宣传。鼓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以及儿童文化团体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鼓励利用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开展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和信息交流。探索建立远程家庭教育服务网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