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