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职工、村(居)民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为职工、村(居)民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