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二十六条有效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活动。鼓励其他性质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