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有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