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二十五条有效未成年人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有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