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成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