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推进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从事家庭教育社会服务的心理咨询、教育咨询、文化咨询等机构的注册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属于营利性质的机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进行公示;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应当在教育行政等部门相关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家庭教育服务欺诈行为和虚假广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