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