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在道路上行驶的经检验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
(二)按照本市机动车排放准入标准规定,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对外籍转入本市的在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审核,合格后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抽测工作;
(四)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遥感监测技术认定的,连续六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超标排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违规检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问题的查处;
(六)合理规划设置城市道路信号、标志标线等资源,提高城市道路机动车通行能力,减少机动车怠速状况下的排气污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