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建设、农业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抽样检测。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