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沿线区(市)人民政府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