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轨道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民航、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 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土地集约化利用的要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