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发展需要设立的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挪用。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