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轨道交通沿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和工程进度保障建设用地条件,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社会稳定工作,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和应急事件处置等,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