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控制中心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