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有轨电车的运营管理与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有关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