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