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