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