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