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进行评估、消除安全影响的,由城乡建设、海事、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