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由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